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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只需通知即可免去无谓纠纷
2008-03-22 08:21:0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   在保险理赔中,由于车辆发生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予以批改保险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很多。这主要是由于车辆买卖双方不了解车辆过户后还要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后,原保险合同才继续有效所致。  很多人 ...
在保险理赔中,由于车辆发生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予以批改保险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很多。这主要是由于车辆买卖双方不了解车辆过户后还要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后,原保险合同才继续有效所致。

  很多人认为,保险合同依附于车辆,车辆发生转让后保险合同自然也会发生变更。事实上,保险合同是一个独立合同,仍然需要变更才能继续有效。

  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此,在发生此类保险纠纷后,保险公司拒赔均被法院予以支持。从目前公布的案例看,有一个是“例外”的案例——某人将车辆转让并办理过户后的第二天即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因车辆转让与保险事故发生仅一天之隔,从公平角度应当给予被保险人适当赔偿,最后在法院调解下保险公司给予了被保险人适当赔款。

  另外,由于未履行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而导致保险合同不能接续时,保险公司应当将已收取的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如保险公司收取了一年保费,在年内发生保险车辆转让,如果未通知保险公司导致该保险合同未接续的,保险公司应当将未到期部分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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