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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9-14012)经济型|实惠型|小康型套餐投保规则
2008-03-23 11:07:4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   (一) 投保对象、投保年龄: 1、适用范围: 经济型、实惠型、小康型(男、女)   16—60周岁身体健康的在职员工,续保放宽至64周岁;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城市的投保对象可增加 20-60周岁身 ...
(一) 投保对象、投保年龄:

  1、适用范围: 经济型、实惠型、小康型(男、女)

  16—60周岁身体健康的在职员工,续保放宽至64周岁;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城市的投保对象可增加 20-60周岁身体健康的配偶和0-22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投保,但连带被保险人须记名投保; 0周岁是指出生满30天并已出院的婴儿。(以下关于0周岁的定义同)

  2、家庭型的投保对象为 20-60周岁身体健康的配偶和0-22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投保家庭型的连带被保险人可以不记名,配偶以出险时的关系为准,配偶及子女的年龄以出险当时的年龄为准;对于多个子女,累计赔付保额以不超过子女保额为限。

  3、投保时所有记名的被保险人及记名的连带被保险人的平均年龄高于 40周岁的事先须核保重新定价。

  (二)连带被保险人的投保规则:

 1、主被保险人投保后,连带被保险人方可投保;

 2、被保险人脱离被保险团体时,其连带被保险人同时自动脱离。

 3、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额不得超过该保单中被保险人本身的保险金额;

 4、连带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职业、告知等要求按我司团险相应险种的投保规则的要求。

  (三)投保人数:

 1、企业主要职业类别为 1-3类职业最低投保企业员工人数不得低于8人,企业主要职业类别为4类职业以上的,最低投保企业员工人数不得低于20人,投保员工数不得低于投保单位总人数的75%。

 2、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的连带被保险人须全员参加。被保险人自负部分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的连带被保险人的参保比例必须达到连带被保险人总数的 60%以上。

 3、除家庭型外,所有的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须记名投保。

  (四)附加险规则:

 •  家庭型A、B款不可单独承保,可任意附加在本套餐的三个主险,即经济型、实惠型、小康型(男、女)上;

 •  附加险的投保份数不得超过主险的投保份数。

 •  附加险的购买人数不得低于符合资格的总人数的 75%。

(五)投保份数限制:

 •  一至三类职业人员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投保份数最高5份;

 •  四类职业人员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投保份数最高为3份;

 •  家庭型为连带被保险人投保,每人限购2份且不超过投保综合福利保障计划的份数。除家庭型外,其他套餐连带被保险人的投保份数最高为1份;

 •  16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投保份数不得超过保监会关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额的相关规定。

(六)职业、保障内容、费率限制:

 •  职业类别为一到四类,职业类别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团险职业分类表为准。

 •  费率及保障内容详见附件。

  (七)交费方式:趸交。

  (八)责任免除:(适用范围:除经济型外的保障计划)

  除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规定外,增加“投保前已患疾病或先天性疾病或已有身体残疾引发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

  (九)其他规则:

 1、对于累计意外险保额超过 60万的须上报办理分保;

 2、超机构核保人保额的保单须上报总部。

 3、其他未明确的投保规则,按我司现行的团体寿险投保规则及各分支机构调整的投保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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