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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福寿两全保险(2004)
2008-03-22 07:04:5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   凡事早作准备, 总会比别人略胜一筹。为避免因意外事故或收入减少而令自己和家庭陷入财政困难, 一份全面完善的保险计划必不可少。因此, 平安保险公司诚意奉上平安福寿两全保险, 帮助您妥善安排家庭财务,解除 ...
凡事早作准备, 总会比别人略胜一筹。为避免因意外事故或收入减少而令自己和家庭陷入财政困难, 一份全面完善的保险计划必不可少。因此, 平安保险公司诚意奉上平安福寿两全保险, 帮助您妥善安排家庭财务,解除您的后顾之忧。

 

□ 产品特色: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障提前兑现 自动垫交,舒缓人生困境
拥有保障,防范风险 享受可转换年金权益,灵活运用资金
减额交清,免除您的交费压力 可以附加7级34项意外残疾保障
保单贷款,方便您调剂资金    

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分红型)图例分析:

 

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分红型)图例说明:

    30岁男性,投保《平安福寿两全保险(2004)》,2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内附加基本保险金额10万的《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保费支出:

年交保险费4820元

基本保险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保险期满仍生存,可领取10万元。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疾病身故领取1.476万元;
被保险人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疾病身故,领取10万元。

附加保险利益:

 

意外残疾保险金:

交费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的残疾,领取残疾保险金。



保单利益

 

保障范围

保险利益

基本保险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保险金额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的10%领取身故保险金,同时无息返还您所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领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附加保险利益

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均附加了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残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被保险人确诊为严重疾病末期且平均存活期为6个月以下,可申请“提前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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