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一条 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
本保险承保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保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本公司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时,以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引起索赔的过错行为发生于保单约定的溯及日后,并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提出索赔为限。
第二条 公司补偿保险
本保险承保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且被保险公司依法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保单的约定,在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所受损失范围内对被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但本公司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时,以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引起索赔的过错行为发生于保单约定的溯及日后,并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提出索赔为限。
第三条 被保险人配偶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因上述过错行为被提及索赔时,其配偶如因配偶身份被连带提及索赔或被执行财产,本公司对其配偶的损失视同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的损失,按本保险单规定负责赔偿。但因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的配偶本人的过错行为所致的赔偿责任,则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第四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因被提起诉讼发生的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本公司在保单约定的范围内负责赔偿,但该诉讼费用包含在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不另外计算。 经被保险人申请,本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对已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可先行垫付。
第五条 若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死亡、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财务困难时,第三者对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索赔,索赔原因是由于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引起的,本公司将该索赔视同第三者对被保险个人的索赔,适用于本条款第一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被保险公司、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或其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继任人或受让人等对其他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索赔不属保险责任, 但以下情况不在此限:
(一)由被保险公司股东以被保险公司的名义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提起的索赔:
1.该股东未担任或未委派董事或高级职员,且该股东的索赔行为未受任何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请求、利诱或与其合作,且
2.公司的赔偿责任,以该股东直接因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过错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
(二)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遭到诽谤、歧视、性骚扰、不公正解聘时以雇员身份提出的索赔;
二、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以受托人、管理人的身份在管理或经营退休金、年金、分红 、职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职工福利项目时违反职责或合同义务的行为引起的索赔;
三、被保险公司外派到其它公司的董事或被保险董事在被保险公司以外的公司兼任董事因过错行为引起的索赔。
第七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因下列行为被提起的索赔也不负责赔偿:
一、不诚实、欺诈、犯罪、恶意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因获知其他交易者无法得知的内幕消息,而买卖被保险公司的证券获得不当得利的行为;
三、为获取利益,而对政治团体、政府或军方官员、客户、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其代表、利益关系人支付款项、佣金、赠与、贿赂的行为;
四、保证或对外担保。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引起的索赔不负责赔偿:
一、直接或间接造成任何人的疾病、伤残、死亡、精神伤害,或任何有形财产的损失,包括财产不能使用的损失或任何间接损失;
二、因任何实际的或推定的渗水或污染;或任何自愿的、奉命的清理污染的行为导致的损失;或违反任何污染防治的法律而被提起的诉讼或强制执行;
三、核辐射、核污染、核反应或其它同位素、废弃物的污染;
四、任何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第九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在本保单生效日前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已知悉或应知悉的第三者索赔,或已被威胁或暗示提出的索赔。
二、本保单生效日前,已发生且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已知悉的过错。
三、对于可以在以往保险单下提出索赔,属于以往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因为索赔金额超过原保险单赔偿限额而未获赔偿的部分。
第十条 本公司对任何第三者针对被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十一条 不论对本条款第一条和第二条提起的索赔是分别发生还是同时发生,本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总赔偿限额为限,诉讼费用包含在赔偿限额内。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只对本保险单规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以上的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或被保险公司损失负责赔偿,免赔额以内的损失由被保险个人或公司承担。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接到第三者的索赔请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 在保险有效期内 ,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索赔文件或材料。如果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知道可能引起索赔或损失的信息后,及时通知本公司,视作第三者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第三者索赔的书面文件或有关法律文书;
三、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过错或被第三者推定为过错的行为性质及情况说明;
四、实际的或潜在的提出索赔的第三者姓名;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出价、付款、约定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帮助。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十七条 若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明知是虚假的事故而向本公司索赔,或伪造事故向本公司索赔,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自动丧失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权利。
第十八条 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 破产,不影响本保险单的效力。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与其业务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按约定缴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谨慎行事,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 公司发生合并、兼并、分立、收购事宜或成立新的子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风险状况决定是否予以扩展承保;如本公司决定扩展承保,将办理有关批改手续,并根据风险状况补收相应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接到第三者的索赔申请或获得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尽力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避免或者减小损失程度,包括搜集有关材料和证据,积极抗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对本保险的存在负有保密义务,即不得向被保险公司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本保险合同的存在。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
1、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的,本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以邮寄日期为准)后十五天内,保险合同终止;
2、发生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自本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以邮寄日期为准)后十五天内,保险合同终止;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交申请之日终止。
4、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表收取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按日比例收取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单及其相关权利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公司同意代表全部被保险人提出损失及接受保单终止的通知,缴付保险费、协商保险条件;并且所有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均同意授权被保险公司为其代理人。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争议有排他管辖权。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如选择仲裁方式,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达成仲裁协议;如选择诉讼方式,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定义
一、被保险人:指被保险机构和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
二、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指保单上载明的过去、现任或未来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执行职员、 清算财产管理人,但不包括法院指派的接收人或清算人。
三、过错行为:指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的失职、过失、错误、与事实不符的陈述、误导股东的陈述、应作为而不作为及其它过错行为。
四、被保险公司:
1、保单上载明的公司。
2、及该公司在合约签定时直接或间接控股50%或享有50%以上表决权,且在保单上予以载明的子公司。
五、一次事故:因同一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同一过错行为及所有因果相连的相关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失视为一次事故;并以对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决定是否处于保险期间。
六、损失:被保险人因过错行为而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判决给付、和解金额及费用、诉讼费用及法律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调查评估索赔案件或可能发生索赔案件的费用及罚金、惩罚性赔偿。
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扩展发现期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本保险合同到期后 三十天内, 如果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一方不愿续保,在投保人缴付了相当于前一年度总保险费 50%的额外保险费后,本保险的索赔发现期可以延长到本保险合同到期后12个月。但被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被提起索赔的过错行为,以发生在原保单溯及日起至原保单到期日期间为限。
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扩展外兼董事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在被保险公司另外声明并在缴付了额外的保险费后,本公司对被保险公司同意或派遣其它公司的董事及高级职员因过错行为引起的索赔按照本保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拥有该外兼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董事或该外兼公司所提出的索赔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该外兼董事及所任职公司须事先经本公司书面确认。
{tag_点击标签样式三}